物流公司涉嫌虚开20亿发票,税局暂不予处罚移送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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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点评:
根据本案税务文书披露的信息,涉案物流公司主要存在虚构交易向他人虚开和支付费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违法行为。且案件查办方式应属税警联合办案。税务机关凭借资金往来台账、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主观证据对涉案企业定性虚开,但未作出追缴税款的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而是根据行刑案件衔接处理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物流行业因实际承运人多为个体司机,在购买运输服务后,托运人往往面临难以取得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的难题。为此,实践中个体司机多通过挂靠物流公司对外经营,以物流公司名义向托运人开具发票。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兴起,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匹配车源和货源,也为物流行业解决发票问题探索了新的路径。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经营主体合规意识欠缺,运营方式有待完善、成熟,加之部分税务机关对于物流行业现状缺乏深刻理解,由此引发了许多税务争议。此外,还有部分不法人员利用政策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款安全,使得行业税务问题更加突出。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
汴税一稽告〔2022〕205号
河南晋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223MA449CWH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汴税一稽通〔2019〕0043号:
事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
我局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对你单位下达《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汴税一稽通〔2022〕号,经对你单位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冯村,未发现你单位经营地址,你单位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王 XX 登记电话152XXXX8880无法联系到本人。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故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汴税一稽处〔2022〕39号
河南晋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9CWH2G):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冯村)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查你单位在开具发票的行为中存在虚构交易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决定将你单位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对“虚开团伙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7份(金额552733677.63元,税额53675635.77元,价税合计606409313.4元),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附相关发票具体信息)
2、经查你单位在取得发票的行为中存在利用“返利及支付费用”等方式为自已或者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决定将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23份(金额448030188.91元,税额65512168.69元,价税合计513542357.60元),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你单位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ETC)1902457份(金额921749266.99元,税额23035996.06元,价税合计944785263.05元)认定为虚开的发票。(附相关发票具体信息)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无真实交易的纯虚开发票行为。
证据: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查获的资金往来台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税务系统导出的发票开具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7份(金额552733677.63元,税额53675635.77元,价税合计606409313.4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将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将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23份(金额448030188.91元,税额65512168.69元,价税合计513542357.6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将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将你单位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ETC)1902457份(金额921749266.99元,税额23035996.06元,价税合计944785263.05元)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将以上取得的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考虑到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法律依据详文
税务机关(签章)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法律依据详文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溯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税乎网、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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